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我 省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计 时 收 费 行 为 , 依 法 维 护 委 托 人 和 律 师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国 家 和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司法 部《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理办法 》(发改 价格[2006]611 号)、《江苏省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苏价费 [2007]5 号)及《江苏省 物价局江苏省 司法 厅关于调整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准的通知》(苏价费 〔2013〕421 号)等有关规 定, 制定本规 则。 第 二条 依 法 设立的 本省 律 师 事务 所及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省 的 律 师 事务 所在本省 的 分所, 在本省 为 委 托 人 提供法 律 服 务 而采取计 时 收 费 的 , 适用本规则。 本省 律 师 事务 所异地提供法 律 服 务 ,可以执行 本规 则或者执行 提供法 律 服 务所在地的 律 师 计 时 收 费 有关规 定, 具体由律 师 事务 所与委 托 人 协商确定。 本省 律 师 事务 所在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省 依 法 设立的 分所, 不适用本规 则。 第 三条 计 时 收 费 指律 师 事务 所依 法 接受委 托 ,按照确定的 计 时 收 费 标准,根据 其提供法 律 服 务 所付出的 计 费 工作时 间, 计 算收 取服 务 报酬的 收 费 方式。 第 四条 律 师 事务 所采用计 时 收 费 时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合 理、公平竞争等原则。 第 五条 律 师 事务 所接受委 托 时 , 应当告知委 托 人 或同委 托 人 商定计 时 收费 的 有关问题, 包括计 费 的 时 间单位、单位时 间计 费 标准、计 时 的 业务 范 围、计时 的 计 算原则、途中时 间和 出庭时 间、谈判时 间的 计 算方法 、二人 以上承办业务的 计 时 原则、律 师 工作时 间的 估算、律 师 工作时 间的 确认、结算时 间、方法 , 并在委 托 代理(收 费 )协议中明确。律 师 事务 所也可以根据 所委 托 的 律 师 业务 的 实际情况, 事先在委 托 代理(收 费 )协议中同委 托 人 约定进行 估算或确定据 以收 费的 律 师 工作时 间。 第 六条 律 师 事务 所采取计 时 收 费 时 , 应当在与委 托 人 签订的 委 托 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