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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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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 5 8 号华能联合大厦9 0 5 室 电话:8 6 -2 1 -6 8 8 6 6 6 6 3 传真:8 6 -2 1 -6 8 8 6 6 5 3 3 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闻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博闻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对与博闻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就其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系在审核博闻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博闻科技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为完整、真实和有效,所有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取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博闻科技、公司非流通股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仅就博闻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审计报告、保荐意见等内容时,仅是陈述其内容。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闻科技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闻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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