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心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心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脏移植项目,有心血管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心脏大血管外科 1、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 10 年以上,床位 40 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开展其它大器官移植手术
2、每年开展心脏手术500 例以上,能够开展重症晚期心脏病的外科治疗、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和心室辅助技术
3、心脏移植病房 (1)有独立的心脏移植病房,床位 5 张以上
(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3)中心吸 氧 、中心负 压 吸 引 、监护系 统 等病房辅助设备 齐 全
(四 )心血管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 年以上,床位不少于80 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为心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 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
病床不少于10 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 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脏移植专业需要
2、能够开展有创压力监测、心排量监测、床边生化、血气监测、有创呼吸机治疗以及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治疗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 5 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心脏移植手术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