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行措施 (广东省建设厅 2 月 29 日以粤建管字〔〕30 号公布自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省建设厅为本省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建设部统同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 日内报建设部立案,定期公布本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状况。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如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征询资质的企业,与聘任单位签订劳动协议。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申请及材料报送程序如下: (一)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填报申请表,并向聘任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聘任企业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核算申请表无误后,上传和打印个人申请表及企业申请汇总表,整理、装订和集中上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 (二)接受申请材料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受中央直属驻粤企业、省属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地级及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以上部门统称为申请材料接受部门。 (三)核验申请材料 1.按照本措施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接受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查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任协议原件与复印件与否一致,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措施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接受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所有内容。可以当场改正错误的,应当容许申请人当场改正。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有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当即退回。 3.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措施规定或材料不齐全,被当即退回的,接受材料部门应在《企业申请汇总表》上注明。 (四)报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接受部门向注册机关报批下列申请材料: 1.经核验的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任协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