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 XX,男,1986 年 12 月 5 日出生于 XX 乡 XX 村,系 XX 中学高三学生。经 XX 市人民检察院同意,于 2004 年 5 月 2 日将犯罪嫌疑人朱 XX 逮捕,现关押在 XX 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 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市人民检察院于 5 月 1O 日以“X 检诉字()122 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 XX 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 XX 和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XXX 构成合议庭,并于旳2004 年 5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 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 XX 及辩护人高 XX,被害人徐 XX 及其诉讼代理人XXX 到庭参与诉讼,证人 XXX、鉴定人 XXX 参与了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止。2004 年 4 月 10 日晚上 10 点多钟,XX 公安局接到报案:XX 乡 XX 村村民徐 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诸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诸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旳条东西向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麦田。坝头旳旳旳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布底鞋印,长旳25.8 公分。在紧靠坝头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旳XX屋旳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旳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灶门口有一旳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旳边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少许头发和三颗旳旳被砍掉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碎骨。在堂旳旳屋中间血泊旁边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痕迹,一旳旳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均有血点。堂屋两旁隔墙上,均有许多分散点状血迹,有由上而旳旳旳下,有由下而上,尚有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旳旳有旳2.55 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旳、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水瓶、旳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状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有关物证。受害者徐 XX,女,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