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民间借贷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裁判文书_第1页
1/6
民间借贷裁判文书_第2页
2/6
民间借贷裁判文书_第3页
3/6
民间借贷裁判文书XXXXXXX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 民一初字第 01806 号原告:XXX,男,1970 年 4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o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X 律师。被告:XXX,男,1962 年 4 月 23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o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 律师。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XX 年 8 月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XX 年9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及其委托代理人 XXX,被告 XXX 及其委托代理人 XXX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 年 8 月 14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575960 元用于经营窖厂。双方约定,该借款于 XX 年 12 月 14 日偿还,如到期不还,按月息 3%计算利息。但被告至今只支付 80000 元利息。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575960 元、利息 240000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未实际收到借款;借款利率的约定超过法律限定的标准;利息数额的计算,存在计算复利的情形,且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到期未还之日起,而不是从借款之日起。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 XXX 出具的借条1 份,用以证明 XXX 向其借款 575960 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被告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借款数额 575960 元中,包含有前期的利息;2、借条中,关于利率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农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复制件 1 份,用以证明借条中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标准的事实。对被告所举上述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该利率表与本案无关联;2、原告在计算利息时即按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并未按月息 3%计算。综合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对双方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原告从被告处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农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只表明该银行的贷款利率,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无该银行的认证,形式亦不合法,故依法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XX 年 8 月 14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575960 元,双方约定,该款应于 XX 年 12 月 14 日偿还,如到期不还按月息 3%计算利息。其后,被告偿还利息 80000 元。现原告为追偿借款本金及利...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民间借贷裁判文书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