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小学音乐教室工作规程 音乐课是中小学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进展,提高全民族的素养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办学条件,促进音乐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学、城镇小学、十二班型(含十二班型)以上的农村小学必须建立专用音乐教室。 十八班型以上的城镇小学应建立两个专用音乐教室。 小于十二班型的农村小学可不设专用音乐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专用舞蹈教室。 第二条 有两个以上音乐教室的学校,每个教室的音乐教学的功能应有所侧重,教室内的音乐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体现各自的特点。 第三条 音乐教室的使用面积:城镇中小学应不小于 67 平方米,农村中小学应不小于52 平方米。 第四条 音乐教室应选择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避开声音对其它教学的影响。音乐教室假如设在连续走廊或教学用房处,应换装隔音门,并封闭与走廊邻近墙上的窗户。 第五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音乐教室铺设有弹性的架空地板地面,以适应不同音乐教室形式和课外文艺活动的要求。 第六条 音乐教室应配备活动式合唱台和方便学生座位移动的凳子。 第七条 为制造良好的音乐欣赏环境,音乐教室宜敷设吸音材料,以改善音质条件。 第八条 有专用音乐教室的学校应设有乐器室,乐器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18 平方米,乐器室应与音乐教室相通或相邻。 第九条 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的建设可参照《中小学建筑设计法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条 音乐教室的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执行教育部 XX 年修订版的音乐器材配备目录,城镇中小学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初中和农村中心小学执行二类标准,村办小学执行三类标准。 第十一条 各校在执行教育部音乐器材配备目录时应遵循先“必配”后“选配”的原则。根据音乐教育教学的需要,学校可以调整设备器材的配备数量,也可以购置教育部目录以外的乐器和设备。 第十二条 学校应重视音乐教室的多媒体设备的配备,充分发挥其在音乐教育教学中的作用。班额比较少的学校可以不在音乐教室配备多媒体设备,应充分利用其它教室的多媒体资源完成相应的音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要重视音乐教学挂图、音乐教学音像资料、音乐教学软件、音乐书籍、音乐教育杂志的配备。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校可以根据音乐教育教学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