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方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2024 年第 28 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平安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平安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平安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24〕89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和撤除工程。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措施费用,是指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平安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第四条 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平安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平安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平安措施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根据公布的费率,将平安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清单,明确平安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第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平安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中明确的平安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平安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平安报监备案之前,将合同中明确的平安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