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工作总结 第 1 篇: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新法规速递》推出安卓手机版,购软件送 7 寸平板电脑
【法规标题】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5-8-10 【失效时间】 【全文】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国家工商局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1985 年 8 月 1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申诉和受理 第一条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 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 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 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同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 (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 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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