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伴侣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 2 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20xx 年 10 月 20 日上午,原告依约来到被告家中,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说 2 万元借款,先还 1 万元,剩下的 1 万元重新打借条,于是原告将借条给了被告。被告拿到借条后,却将借条撕掉,扔到了垃圾桶里,并拒不重写借条,原告无奈将被撕碎借条从垃圾桶里捡了出来,并拨打了 110 报警,被告却趁机离开。原告将借条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2 万元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已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没想到原告将其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纸片捡了出来,粘贴后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中,一般状况下是谁主见,谁举证,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动,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因对主见事实的证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间变动的状况。本案中,就存第 3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着这种状况。原告主见的借款事实已经由被告认可。并且有借条为证,主见以及举证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明了,此时原告主见借款的举证责任就已结束。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已经还债的主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表达的“谁主见,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就能够取得诉讼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清偿过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始终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并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缺乏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见,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相关学问:借条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状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第 4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状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