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公 司 与 分 公 司 之 间 如 何 进 行 财 务 管 理 和 控 制
一 、 营 运 方 式 与 财 务 组 织 架 构 设 置 : 1
营 运 方 式 为 : 授 权 + 控 制 总 公 司 对 分 公 司 在 一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由 分 公 司 相 对 自 主 经 营 , 在 授 权 范 围 以 外的 财 务 事 项 , 则 要 报 总 公 司 批 准 , 形 成 总 、 分 公 司 之 间 的 授 权 控 制 制 度
( 1) 资 产 管 理 授 权 总 公 司 对 分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的 授 权 , 是 设 立 分 公 司 而 自 然 产 生 的 授 权 , 其 对 应的 责 任 是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良 好 使 用 , 使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 通 过 运 营 资 产创 造 利 润
但 此 授 权 也 不 应 是 完 全 授 权 , 分 公 司 资 产 处 置 的 权 力 应 受 到 限 制
( 2) 资 金 支 出 授 权 对 资 金 支 出 的 授 权
此 授 权 依 总 、 分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分 权 程 度 不 同 而 不 同
最大 范 围 的 分 权 , 是 使 分 公 司 按 照 模 拟 法 人 的 方 式 运 做
在 这 种 模 式 下 , 分 公司 可 以 拥 有 正 常 情 况 下 完 全 的 资 金 支 出 审 批 权
当 然 , 在 分 公 司 非正 常 情 况下 使 用 的 资 金 或者大 额的 资 金 , 比如 技术改造 、 大 额合同 、 大 额预算变动、资 产 处 置 等, 则 必须报 请总 公 司 审 批 支 出
对 分 公 司 资 金 支 出 最 小范 围 的 分 权 , 是 使 分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