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 大家好
我是四川省住建厅驻外建管处(四川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人才专委员会法律顾问张笛律师
现在我给大家讲的内容是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
为了深入理解情势变更制度,首先我们还是先来看一起案例-山东建筑领域情势变更诉讼第一案
2 0 0 8 年 4 月,济南某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了厂房、办公楼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采取固定价格形式,总定价 1 9 6 6 万元
随后,中建六局通过其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二公司)和其山东分公司,将该工程交给刘女士
双方约定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甲方负责工程管理,乙方(刘女士)负责工程施工与发包人结算、协调关系、资金筹措等,工程盈亏由乙方自负”
刘女士从 2 0 0 8 年 4 月,进入工地施工,前几个月进展很顺利
但从 2 0 0 8 年 7 月起,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虽然发包方一直按工程进度拨款,但已远不够用
比如钢筋,投标价是每吨 3000 多元,但 7 月进货时,每吨已高达 6800 元
合同总的包干价是 1966 万元,到 2 0 0 8 年 1 2 月停工时,请人核算了工程实际造价,已达到 3 0 0 0万左右
不得已,刘女士开始垫款,前后垫了几百万,一直到 2 0 0 8 年 1 2 月不得已停工
到 2008 年 12 月停工时,工程已基本完工,只剩下路面、绿化等收尾性工程了
刘女士多次找中建六局二公司、山东分公司和发包方协商,要求调价
在2 0 0 8 年 7 月 1 6 日中建六局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列举了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
中建六局因而要求,发包方能对原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的约定进行变更
在 2 0 0 8 年 1 2 月 8 日,由中建六局山东分公司发给发包方的一份“工作联系单”中提到,2 0 0 8 年 11 月底,施工方对工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