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惠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各级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环卫、规划、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 2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的布局和选址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 凡开办市场、从事市场服务管理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市场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摆卖秩序、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三)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等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 市场开办者及服务管理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集贸市场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 3 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