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令第 7 4 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2010 年9 月28 日十届13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 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 (五)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 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补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医保基金由市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财政专户和分户核算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本市户籍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居民参保率达 100%,做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医保基金的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下称医保待遇)给付,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