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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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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六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七)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 (保险原则)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五条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0.6%缴纳。 第六条 (征收方式) 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 (女职工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个月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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