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小风电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思考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祝华瑛、吴玮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在当前外部能源及燃料价格存在剧烈波动时,风电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许多国家应对新世纪能源与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20世纪 70年代,美国及欧洲国家采取了诸如价格、市场配额、税收等各种激励政策,从而引导和支持风电的发展;20世纪 80年代初期,我国小型风力发电机的发展列入了国家“八六”科技攻关计划,1986年,我国在山东荣成建立了第一个小型风电场,投产 3台 55千瓦风力发电机,截至 2008年底,我国风电总的装机容量已经突破 880万千瓦,年发电量达到 128亿千瓦时,其中内蒙古风电装机容量已逼近 300万千瓦[1]。国内小风电的利用方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独立运行(离网型)供电系统。即电网未通达的偏远地区,如高山、草原和海岛等,单机容量一般在 100瓦~10千瓦;或者采用与柴油发电机或光伏太阳电池组成混合供电系统,目前系统的容量约 10千瓦~200千瓦,以解决小社区用电问题。另一类是作为常规电网的电源,并网运行,商业化的机组单机容量为 150千瓦~200千2—瓦,既可单独并网,也可以由多台组成风力发电场。从长远来看,通过政策及市场鼓励开发利用小型风电除了能够增加和改善能源供应外,还能进一步改善我国农村及城镇生产、生活用电条件,使我国能源、经济与环境的发展相互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国外发达国家小风电情况在国外市场,由于美国及欧洲国家对于居民购买小型风力发电机有着相关的财政补贴,小型风电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丹麦早期的风电研发项目主要针对具有农业或者海运技术生产背景的公司开发小型风力发电机。从 1979年开始,丹麦规定只有通过严格的安全和质量检测的风机才能安装使用,同时,政府为安装使用丹麦认证的风机提供资金,以补贴安装成本。20世纪 90年代初期,丹麦、德国、美国实施了风机扩容计划,即以新型和大容量的风机替代小型风机或者运行状况差的风机。丹麦为风机替代提供 20~40%的补贴,德国制定了《输电法》规定电网经营者优先购买全部风电,且价格不低于当地平均电价的 90%,有力地促进了风电产业的发展。2000年 4月,德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政府不仅提供补贴,并规定根据各地的风力情况制定保护价及收购时间,通过政策扩大风能利用区域,也使得小型风电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3—与此同时,欧盟各成员国也在积极发展海上风电项目,2004年,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