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最新规定:商会商务运作模式绝不是传销 法律护航将为行业发展开拓广阔空间,大批千万富豪源源诞生爱国富民利己
一个行业或一种经济模式是不是“传销”,是不是违法,其实你我个人谁说了都不算,各类传闻更不足信,哪怕传得再甚嚣尘上,最终都得听国家法律的
不然就成了一群法盲或以讹传讹、乱扣帽子,或不懂装懂、自以为是,甚至编造法律名词,这是一种对己对人很不负责的行为
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被许多人严重曲解,误传为“传销”,并且闻“传”色变
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
我国法律对“传销”究竟是怎么界定的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0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内容、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
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