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客体 公司利润分配的客体亦称可分配公司价值
依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总价值中只有利润部分可以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所谓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其中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企业的净利润是指“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可供分配的利润则指“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
因此可用于分配的公司价值实际上主要是指企业净利润
但是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股东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和具有实缴资本性质的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其次,基于利润乃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资本的增殖,故可分配的利润只指弥补亏损后的利润
包括当期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的金额
否则为变相分配资本,性质上为股东抽取出资
第三,从分配方式看,基于可分配公司价值之资本增值性质, 因此(1 )接受赠与不计入利润;(2 )资产评估增殖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3 )债务重组收益不计入利润,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
性质上应理解为企业增资扩股而非资本增值,故不得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
第四,可供分配的公司价值与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予区别
基于税收法律强制性质,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为税后利润
第五,在减资情况下对减资范围内股东出资的分配不属于利润分配
第六,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分配,但分配后的留存不得低于原注册资本的 2 5 %
因为对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法律上虽有强制,但是依照《公司法》第 1 6 9 条第 2 款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依照《企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