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 方 (委 托 人 ): 乙 方 (中 介 人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相 关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定 ,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合 法 的 原 则 , 就 房 屋 出 租中 介 的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以 资 双 方 恪 守 执 行 : 第 一 条 、 委 托 事 项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为 其 居 间 出 租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房 屋 , 并 协 助其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房 屋 用 途 : 家 具 商 场 ; 对 承 租 人 条 件 的 特 别 要 求 : 第 二 条 、 委 托 期 限 承 租 人 与 甲 方 实 际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 第 三 条 现 场 看 房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日 内 乙 方 应 到 房 屋 现 场 对 甲 方 提 供的 房 屋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 经 核 实 房 屋 状 况 与 甲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不一 致 的 , 乙 方 应 要 求 甲 方 对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乙 方 陪 同 承 租 人 现 场 看 房 的 , ‘甲 方 应 予以 配合 。 因甲方 提 供 的 资 料 与 房 屋 状 况 不 一 致 造成 承 租 人 拒付看 房 成 本费的 , 甲 方 应 支付全部费用 。 第 四条 甲 方 义务 (一 )应 出 示 身 份 证 、营业执照、证 明;等真实的身 份 资格 (二)应 出 示 房屋所有权证 书或证 明自己对出 租房屋依法享有出 租权 利的其他证 明; (三)应 保证 自己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四)应 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应 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出 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 租;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 )应 出 示 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 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 明; (二)应 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