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 房 二 卖 , 后 手 买 受 人 虽 办 登 记 , 因 恶 意 串 通 无 效 出 卖 人 一 房 二 卖 , 后 手 买 受 人 虽 办 理 登 记 , 但 不 能 证 明 其 系 支 付 合 理 对 价 的 善 意 受让 人 的 , 应 认 定 构 成 恶 意 串 通 。 案 情 简 介 : 2009 年 , 邹 某 与 孔 某 签 订 商 品 房 认 购 权 转 让 协 议 , 约 定 后 者 支 付 86 万余 元 受 让 前 者 认 购 的 商 品 房 。 2011 年 , 孔 某 诉 请 继 续 履 行 , 一 审 判 决 支 持 。 邹 某 上诉 期 间 ,将 诉 争 房 屋 作 价 125 万 元 转 让 给 陈 某 并 办 理 登 记 。孔 某 遂 提 起 撤 销 权 诉 讼 。 法 院 认 为 : ① 一 审 判 决 确 认 邹 某 有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但 因 该 判 决 未 生 效 , 孔 某 与邹 某 之 间 尚 未 形 成 到 期 的 、 确 定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故 本 案 不 适 用 《 合 同 法 》 第 74条 关 于 撤 销 权 的 规 定 。 ② 对 合 同 效 力 认 定 , 属 法 院 应 主 动审 查范围, 无 需当事人 明确 提 出 要求确 认 合 同 效 力 的 主 张, 且孔 某 亦提 出 过邹 某 与 陈 某 转 让 诉 争 房 屋 行 为 无效 的 意 思表示, 故 依《 合 同 法 》 第 52 条 规 定 , 法 院 对 邹 某 与 陈 某 之 间 房 屋 买 卖 合 同效 力 进行 认 定 。 ③结合 邹 某 与 陈 某 交易时间 、 涉案 房 屋 所处区位, 成 交单价 明 显低于 市场价 格;从购 房 款支 付 情 况看, 除转 账50 万 元 外, 对 于 剩余 75 万 元 付 款方式,陈 某 陈 述为 现金, 但 并 不 能 提 供该 现金系 通 过取款或其 他人 借款的 来源凭据, 故 对陈 某 主 张其 支 付 合 理 对 价 的 主 张不 予确 认 。 另外, 邹 某 称2009 年 即交钥匙给 陈 某 ,陈 某 在签 购 房 协 议 前 不 对 该 房 状况进行 了解, 交易后 亦未 按双方合 同 关 于 在全部房款付 清当日交房 的 约 定 , 要求邹 某 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