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 房屋征收项目房屋价值 实施方案 为规范XX 房屋征收项目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XX 房屋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其他补偿价值评估,以及相关评估结果的复核评估和鉴定。 二、评估实施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不得对评估对象随意设定假设条件,不得虚构评估对象,不得根据预先设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评估工作流程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一)确认评估范围和内容; (二)接受评估委托书及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三)与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交接评估对象资料; (四)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五)实地查勘和市场调查; (六)价值测算; (七)撰写 评估报告; (八 )评估报告内部审 核; (九 )提 交评估报告; (十 )评估资料归 档 。 四、评估时 点 2 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其他补偿价值评估的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备案的评估工作方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评估对象进行全面、详尽的实地查勘,并以图、表、文字和影像等形式记录、留存实地查勘资料。实地查勘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的现状特征、四至、配套设施情况、使用状况等,以及其他补偿评估项目的现状情况、使用和维护保养状况等。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市场进行调查,收集如下资料: 1、对房地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2、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3、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 4、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六、房屋评估 6.1 评估方法 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有条件同时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 较 分析后,合 理 确 定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