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10204 【实施日期】 19910701 【章名】 全文 ZBP 30001—9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 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 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 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 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1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接管验收 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 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 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 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 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 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 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 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 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水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 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 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 线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