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 0. 1 为 保 证 托 儿 所 、幼儿 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 儿 所 、幼儿 园的建筑设计。 1. 0. 3 幼儿 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 0. 3-1 的规定,托 儿 所 、幼儿 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 0. 3-2 的规定。 表 1. 0. 3-1 幼 儿 园 的 规 模 规模 班数(班) 小型 1~4 中型 5~9 大型 10~12 表 1. 0. 3-2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每班人数 名称 班别 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 10~15 托儿班 小、中班 15~20 大班 21~25 幼儿园 小班 20~25 中班 26~30 大班 31~35 1. 0. 4 托 儿 所 、幼儿 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 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 、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 0. 5 托 儿 所 、幼儿 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 地 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 1. 1 托 儿 所 、幼儿 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1. 2 托 儿 所 、幼儿 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建 筑 物 、仓库、储罐、可燃物 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 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4 不应与 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 市场等人流密集的 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 、防护标准的 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 服务半径宜为 300m~500m。 3. 2 总 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 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 筑 物 、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 管理、朝 向适 宜、日 照 充 足 ,创 造 符合幼儿生 理、心 理特 点 的 环 境 空 间。 3.2.2 三 个 班 及 以 上 的 托儿所、幼儿园建 筑 应独 立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