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辩护词本案经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张 XX 律师代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张律师代理意见,二审改判,认定被告系自首,容留他人吸毒与强奸罪两案共判两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刘 X 家属的委托,并经上诉人刘 X 本人同意,指派张 XX 律师作为刘 X 强奸、容留他人吸毒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又经庭审调查,基本事实已经清楚。本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 X 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上诉人刘 X 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 X 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2011 年 4 月 27 日凌晨,被害人李某因酒醉经朋友护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书房路 172 号汉庭快捷上海世博三林店入住,在其朋友离开后,被害人李某因神志不清误入被告人刘 X 在该旅店入住的客房。被告人刘 X在明知被害人李某已醉的情况下,将李某带至该旅馆停车场其停放的沪 XXXXX私家车内,采用诱骗等方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 X 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际,采用诱骗等手段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刘 X 的行为不能认定系违背妇女意志,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 X 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具有三性原则,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理由如下: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1 年 4 月 26 日晚其醉酒后神志不清。喝了一瓶红酒,不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作为公司公关人员,喝点啤酒不足以达到醉酒程度,同时,被害人李某能独立行走,深夜到旅社到处敲门并且能清晰辨明她男朋友的汽车喇叭声,也能从旅社走到男朋友的汽车里,特别是被害人李某挽着上诉人刘 X 从旅社二楼走到大堂,又走到汽车里。从这些行为分析别害人李某仅是喝了酒,没有达到神志不清的醉酒状态。2、证人张 X 的证言证实,2011 年 4 月 16 日晚因李某醉酒失态,其负责将李某送回家,但因李某神志不清,弄错了住处地址,为安全起见,将李某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书房路 172 号汉庭快捷上海世博三林店 2203 客房休息。本辩护人认为,张 X 的证言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张 X称:李某突然当众脱下裙子,内裤和连裤袜。当时我看到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