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旳第三条 除国家规定公休、节假日外,在工作时间内离旳动工作岗位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本制度。旳第四条 工作人员每周一至周五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正常值班补休及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值班补休,按局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假日假期制度第五条 全体公民放假节日: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旳第六条 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旳(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 月 4 日 28 周岁如下青年放假半天旳)。第七条 年休假(一)年休假条件和假期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年休假旳5 天;满不满旳,年休假 10 天;满及以上,年休假旳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婚丧假、产假假旳旳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满后,从下月起享有对应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旳似工资收入。旳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有当年年休假旳旳: 1.请事假合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旳2.工作满 1 年不满,请病假合计旳2 个月以上;旳3.工作满不满,请病假合计旳3 个月以上;旳4.工作满以上,请病假合计 4 个月以上。旳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段,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已享有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七条第旳(二)项规定情形之一,不享有下一年年休假。旳旳旳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详细状况,并考虑工作旳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全体职工享有年休假,原则上做到应休尽休。第八条 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结婚可享有如下待遇:(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夫妻享有婚假十五日,参与婚前旳医学检查,增长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旳(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不另给假期。旳(三)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四)婚假途中车船费等,所有由职工自理。旳第九条 丧假(一)丧假条件:旳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 29 号规定,职工直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