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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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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十三)第十一单元 新股发行体制【考点 1】审核程序(P211)(新增)1.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献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现申请文献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2.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献之日起 3 个月内,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3.股票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 个月”内发行股票。【考点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新增)(P212)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献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企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企业股票持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企业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献中提出上市后 3 年内企业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企业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详细条件、也许采用的详细措施等。详细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企业股票,控股股东、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企业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详细实行方案。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献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阐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与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初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献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阐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献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初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导致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5.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献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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