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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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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那么?〔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 A、B、C 三类。A 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 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A 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 B 类或 C 类,B、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 A 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试点地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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