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刍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协议效力中国律师网 2024-04-02 12:19:42 隋淑静[作者] 隋淑静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并取得公司股权,可以实行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公司,即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与其他股东共同新设公司;二是股权并购,即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受让取得境内公司股权
实行第一种方式时,新设公司如有两个以上股东,那么外商投资企业需与其他股东签署股东间协议;实行第二种方式时,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与外商投资企业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因再投资而签署的股东间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为讨论方便,以下将外商投资企业签署的股东间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统称为“股东间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经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审批后才生效,是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争议较大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本文着重讨论外商投资企业签署的股东间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的审批与效力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而签署的股东间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审批同意 是否属于法定生效条件
众所周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须遵守我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其内容由三局部构成,即鼓舞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另据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 年发布实施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不同产业领域的 再投资行为,适用不同的管理规那么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鼓舞类产业领域的再投资行为
第 7 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舞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