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妻子领工资,党员干部为什么算受贿?从 4 个案例看特定关系人挂名取酬行为的认定2024 年 9 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岳阳市中医医院原副院长钟利明受贿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书中提到,钟利明妻子符某在该医院体检中心领取 3.3 万元工资,这笔款项被法庭认定为受贿款。亲属领取工资,为什么归为党员干部的受贿款?党员干部身边人挂名取酬行为如何认定?为了对上述案例形成准确的定性,首先来厘清它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猎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这是一起典型的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猎取所谓工资的案例。”钟利明案审判长陈敏介绍,钟利明所在医院的体检中心主任彭某系由钟利明推举上任,之后,钟利明将妻子符某安排到体检中心工作,几年后符某辞职,但体检中心仍按每月 3000 元的标准给符某发放空饷,至案发共发放“工资”3.3 万元。“符某从体检中心辞职,是因为大家知道她是副院长的妻子,已经有人对此进行议论,受舆论压力退出。因为钟利明对彭某曾经具有职务上的帮助及后续进一步帮助的可能,作为钟利明的特定关系人,符某不实际工作,却接受彭某安排的薪酬应当认定为钟利明的受贿款。”陈敏解释。这里再来关注一个专属概念——特定关系人。《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特定关系人的界定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定关系人本质上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种利益共同体一方面包括近亲属、情人这样的感情关系,另一方面包括“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后者主要为经济利益共同体。通俗的推断标准在于是否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实务中党员干部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领取薪酬的情况较为复杂,能否认定为受贿,应从两方面推断:一是取酬依据,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密切相关;二是取酬正当性,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参加了工作或实际工作但所获薪酬明显高于其劳动所得。首先,要看特定关系人接受请托人安排工作并取酬是否与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相关联。若与具体的请托事项无关,则不作刑法上的评价,但假如违反相关党规党纪,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