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股份人事管理规章□ 总那么第一条 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那么,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那么行之
第二条 本规那么所称职员,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
□ 雇用及解雇第三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前方得雇用
第四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别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 40 天为限
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 凡试用职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1
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
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
视力为正常者
年未满 15 岁者
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第六条 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以下书件:1
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身份证及户口名簿
最近 2 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
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并依“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资遣费
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
因不可抗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
职员对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时
第八条 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均于事前预告之,其预告之期间依以下的规定:1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 10 日前预告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 20 日前预告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 30 日前预告之
第九条 职员接到前条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