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 3(三)事故汇报对象 发生事故后,作为不一样的事故汇报主体应当履行各自的汇报义务。因此,向谁汇报即事故汇报的对象必须明确。《条例》规定的事故汇报对象,有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两类。 1.事故发生单位的汇报对象。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包括重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汇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立即汇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有关人民政府设有负责监管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除了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外,还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汇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汇报对象。按照逐层汇报的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汇报后,其汇报对象有两个,一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二是本级人民政府。 (四)事故告知对象 为了便于组织事故调查和开展善后工作,《条例》除了规定事故汇报主体之外,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当告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五)事故汇报的程序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汇报。《条例》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的汇报程序和时限的规定,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汇报。 2.政府部门汇报的程序 (1)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层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层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层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汇报 (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汇报。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汇报。 (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汇报。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垂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状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汇报后出现新状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