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措施(试行)》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人事)处,市各直属单位人事处: 为深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停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有关印发〈有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告知》(国人部发〔〕96 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措施》(常政发〔〕132 号)等文献精神,制定了《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措施(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措施(试行)一月十七日主题词:专业人员 继续教育 措施 附件: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考核措施(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停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有关印发〈有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告知》(国人部发〔〕96 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措施》(常政发〔〕132 号)等文献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如下简称“施教机构")及所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考核,对于建设本市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紧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对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措施,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公共科目培训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行.专业科目培训重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详细实行。 第六条政府人社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的规定,负责指导、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登记和考核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