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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与最高抵押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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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抵押合同与最高抵押合同的区别 1、抵押合同与最高抵押合同的区分抵押合同与最高抵押合同的区分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分与联系 最高额抵押一般是为将来的债权提供担保。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已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定时尚未发生。应留意的是,依据《物权法》第 203 条第 2 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但假如仅仅针对已经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就不适用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为肯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一般抵押担保设定时,所担保的债权已发生,为确定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定时尚未发生, 2、债权发生时间、笔数及数额均不能事先确定,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通过“最高限额”和“肯定期间”两个标准来确定。其中,“肯定期间”,是推断某一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时间标准,该期间即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商定“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XX 年 12 月 31 日止,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商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则 XX 年 1 月 1 日至 XX 年 12 月 31 日为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只要是该期间内发放的贷款均受抵押物的担保,XX 年 12 月 3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就不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商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3、,就须对此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决算,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确定,之后发生的债权就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应当设定最高限额。最高额是确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的数额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商定最高担保限额为 500 万元,实际发生贷款余额为 700 万元,对于超过的 200 万元,属于一般债权,抵押人不承当担保责任。须留意的是,最高限额并非是指商定期间内贷款的累计发生额,而是指决算期实际存在的贷款余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须满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 4、债权已确定”条件。一般抵押权,只要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即可行使。而最高额抵押担保实现的条件,除具备债权已届清偿期外,还必需具备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条件。依据物权法第 206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债权因以下情形而确定:商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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