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 280 元/辆
2017 年 8 月末留抵税额 3000 元,8 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 800 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 8%的现金折扣;(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 500 辆,支付运输单位运杂费 8000 元,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 4454
55 元;(3)销售本厂 2008 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辆(该机器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 120000 元;(4)当期销售货物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 50000 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 元;(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140000 元,增值税税额 23800 元;(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 90000 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 60000 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应该认定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期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2)该自行车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该自行车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应纳的增值税;(4)当期该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 1 ) 准 予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总 和 =4454
55×11%+23800+90000÷ ( 1+3% ) ×3%+3000=490+23800+2621
36+3000=29911
36(元)(2)增值税销项税额=(800×280+500×280)×17%+60000÷(1+17%)×17%=70597
95(元)销售 800 辆自行车给予的 8%现金折扣,不应减少销售额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