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您有帮助!感谢评论与分享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导读:本文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责任承担许福忠【案情回放】年月,南雄公司与名人公司签订三份合同向名人公司出售薄膜,合同买方签字人为名人公司的职员颜红霞,合同项下货物分别由名人公司颜红霞、胡正立和名川公司季海丰签收。月日,名川公司发传真给南雄公司,要求对部分高透透明膜和低透透明膜调膜落款处签署“名川季海丰”字样。月日,名川公司再发加盖本公司公章传真要求南雄公司调膜。月日名川公司又向南雄公司发传真,要求在调膜的费用中扣除其相应损失,落款处除加盖名川公司公章外,还写有“名川财务”字样。名人公司、名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季天鹏,二公司的住所地同在一处。南雄公司供货共计万余元,名人公司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不予支付。南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名人公司、名川公司共同支付货款。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两公司均行使了作为货物买方的合同权利;两公司组织机构、财产、业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故判决名人公司支付如果对您有帮助!感谢评论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