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思考题1、中国福建某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收到德国西门子公司发盘:“3WG-1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中国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
”中方于15日复电:“若单价为130美元,CIF中国口岸,可接受2000台压缩机;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德国公司当即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
”此时,压缩机价格上涨,中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2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
”但德国未理睬而将货物转卖他人
问:(1)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中方19日复电是对4月12日要约的接受,但该要约已失效,所以中方应对德国公司4月15日的新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合同成立
(2)德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对中方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德国公司的行为未构成违约,无须对中方予以赔偿
因为既然德中双方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德国公司也就谈不上承担违约责任了
2、德国建筑商A于2004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
请问: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