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集 团 投 资 行 为 , 提 高 项 目 投 资的 科 学 决 策 水 平 和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集 团 自 营 项 目 的 投 资 行 为 。 集 团承 接 的 政 府 代 建 项 目 和 市 财 力 投 资 项 目 等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三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投 资 , 是 指 以 货 币 或 实 物 等 非 货币 资 产 进 行 投 资 的 行 为 。 第四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集 团 自 营 项 目 的 投 资 主 体 包 括 : ( 一 ) 集 团 公 司 ; ( 二 ) 集 团 所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 ( 三 ) 集 团 所 属 控 股 子 公 司 。 第五条 集 团 自 营 项 目 投 资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 ( 二 ) 有 利于 国 有 资 产 保值增值; ( 三 ) 符 合 集 团 公 司 整体 发展战略及主 业经营 范 围; ( 四) 项 目 前景明朗, 具有 良好经济效益; ( 五 ) 项 目 风 险 可 控 。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集 团 自 营 项 目 的 投 资 决 策 权 限 规 定 如 下 : ( 一 ) 集 团 公 司 和 集 团 所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自 营 项 目 的 投 资决 策 权 在 集 团 董 事 会 , 暂 由 集 团 党 委 会 代 为 履 行 职 责 ; ( 二 ) 集 团 所 属 控 股 子 公 司 自 营 项 目 的 投 资 决 策 权 在 控股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 集 团 委 任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董 事 必 须 按 照 集 团董 事 会 ( 党 委 会 ) 的 意 见 行 使 投 资 决 策 权 ; 第七条 除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之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 无 权 做 出 自 营 项 目 的 投 资 决 策 。 第三章 投资风险控制管理机构 第八条 集 团 战略和 投 资 发展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委 员会 ) 作为 集 团 董 事 会 ( 党 委 会 ) 下 设的 专门工作机构, 承担集 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