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村级民主议事制度 村级民主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法律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下设以下专门小组: 1、议题审查小组
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审,并转所有议事会成员调研; 2、重建小组
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释和答疑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经济进展小组
4、环境保护小组
5、社会事务小组
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
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
参加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
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