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级别一、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
依照 1 9 9 6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 )进食;(2 )翻身;(3 )大、小便;(4 )穿衣、洗漱;(5 )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 5 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 5 项中有 3 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 5 项中有 1 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
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
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护理级别的确定,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护理级别的确定由医疗机构作出
二、如何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及护工标准
实践中,除工伤外,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标准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可参照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以及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这几类情况确定,如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其护理费可按照一般的护理人员的标准赔偿;如伤残等级为二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费依据受害人的伤残结合其他情况可按照一般的护理人员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赔偿;如伤残等级为三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费可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