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法律基础知识与实务 一、担保概述 (一)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体系 1、担保法 1995 年《担保法》:对人保和物保的一般规定 1999 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2、物权法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保、人保与物保的关系 3、其他单行法 《海商法》、《航空法》、《破产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4、担保业务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原则 (1)新法优于旧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人保与物保 1、人保:以全部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平等受偿
(1)保证期间(保函效期):明确、有效
a 视为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形: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 6 个月
b 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 2 年
c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容忍期间(债权人自力救济时限),可约定,只用一次
诉讼时效:法律的容忍期间(债权人公力救济时限),法定,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保证期间内发生的法律事实,将启动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先起诉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须先行指向债务人
诉讼时效:主债权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3)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可直接指向保证人
诉讼时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连带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止的,一般保证合同及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均中止;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司法机关不能依据对主合同的判决直接执行担保人
2 、物保:以特定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优先受偿
(1 )抵押 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占有 可抵押的资产范围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非诉程序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 (2 )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