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超过 3 个月未还的;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5 0 0 0 元至 2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 )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
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
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
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
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
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一)被挪用资金数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