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表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在一般情况下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收入
其小于部分企业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利润表中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尚不包括视同销售货物的收入,因此企业视同销售货物在会计上无需通过销售账户处理,这部分收入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
对该项目应分析销售成本率或毛利率
结合成本一起分析
案例:(1 )低价开票,少计收入;(2 )挂靠企业开发,不申报纳税;(3 )收取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
案例:中国税务报 2 0 0 6
1 1 “销售滞后”应被认为偷税行为 所谓销售滞后,是指按税法规定应当在当期确认并进行纳税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拖延至后期确认并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三类滞后现象:一是直销收入滞后:指销售方直接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或劳务(指按税法规定应当确认收入)后,若购货方不急于取得发票,销售方当期不确认收入,也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形成销售滞后;二是代销收入滞后:供货方将货物发往异地代理商,代理商销售货物并将货款汇给供货方后,不提供或延缓提供“代销售清单”(或代理商提供“代销售清单”后,供货方不及时确认收入),从而形成销售滞后
三是经销收入滞后:供货方将货物发往经销商后,经销商从供货方取得货物时暂不索取销售发票,并将发票直接开往购货方,这样经销商不仅达到了不缴或少缴流通环节税款之目的,也同样造成了供货方销售滞后
例:某企业于 5 月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一批,产品成本为 6 0 0 0 0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 0 0 0 0 0 元,税金 1 7 0 0 0 元
该商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此时得知购买方资金周转困难
经与购买方交涉,确认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暂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6 0 0 0 0 借:应收账款 1 7 0 0 0 贷:库存商品 6 0 0 0 0 贷:应交税金-增(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