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组建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控股公司作为新型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它的构建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服从于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需要。针对我国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种种弊端,控股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控股公司组建的原则 1. 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在传统体制之下,中央人民政府既是国家政权的社会经济管理者,同时又是全民所有制资产(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者。政府部门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于一身。其结果带来一系列矛盾和弊端: 第一,造成政企不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是企业的"婆婆";作为所有者,同时又是企业的"老板"。政府通过双重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这是造成政企职责不分,对企业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一个重要根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既不能自主经营,更不能自负盈亏。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政府制定了许多政策措施。从 1979年扩大企业企业自主权开始,到 1992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但至今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没有得到全面地落实,政企仍然处于难分状态。这除了财税体制不合理等问题外,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的改革,始终没有沿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方向进行。因此,政企不分的根源在于政资不分。只要政府继续集两种职能于一身,政企就不可能完全分开,从而企业经营机制也就难以转换。 第二,用社会目标冲击盈利目标。各级政府面对国有企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所有者。这样,在日常管理活动中,难以分清所有者行为与行政管理者行为的边界,其结果,一方面用行政手段行使所有者职能,另一方面以所有者权能达到行政目的。后者主要表现在用社会目标冲击盈利目标,如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要求企业承担安排就业、稳定物价等种种社会责任。这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对企业经济效益的状况,也难以做出正确的评价。 第三,所有者职能也会冲击行政职能。在两种职能不分的情况下,各级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大部分精力用于管理国有企业,甚至只能管到预算内企业、归口企业。对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则无力顾及,调控不力。这是所有者职能影响或冲击社会管理者职能的具体表现。 第四,混淆了两种预算资金的界限。依靠政权职能,通过税收集中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