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2 —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资产不得低于 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