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4 年 7 月 25 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 9 月 29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法律法律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供应与使用、安全与应急处置、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进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使用燃气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鼓舞、支持燃气科学技术讨论,推广燃气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鼓舞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燃气器具和设备,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和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