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的为了加强对租用船舶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租用的各类船舶
引用文件《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管理内容职责工程部是船舶租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格船舶供方的选择、评价
安全部负责对租用船舶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设备部负责对船舶技术状态的评价和审核
基层单位(船舶租用单位负责对租用船舶在租用期内安全、环境保护和治安的管理
租用船舶系指租用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及辅助船舶
船舶租用单位在租用船舶前按公司船舶租赁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供方调查,收集租用船舶和船员应具备的有效资料及证书,报工程部进行供方的评价
租用船舶应具备的有效资料及证书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其船舶营运执照;()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排污记录簿
租用的工程船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记录及相关是技术资料
租用的船舶应有相应资质的船员适任证书,其配员应符合海事局规定的最低配员要求,交通船应有载客证书
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它证书或文件
租用船舶必须安全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经船舶检查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用:()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内规》或《海规》的规定;()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