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篇一: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杨 XX,男,1950 年 1 月 9 日出生,汉族,家住 XX 省XX 镇新华路水利巷 2 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俊 X、王文 X、王心 X 案由: 申请人杨 XX 因与王俊 X、杨怀 X、刘小 X 之丈夫杨治 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 X 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8 月 31 日作出的“(2024)X 民再终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24)X 民再终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 X、杨怀 X、刘小 X 之夫杨治 X(已故)与申请人杨 XX 在 1994 年 11 月 12 日签订的《关于承包 XX 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 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 X 木县 XX 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 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 X、王心 X 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 XX 与王俊 X、杨怀 X、刘小 X 之丈夫杨治 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 县法院在 2024 年 9 月 4 日作出“(2024)府民初字第 271 号”民事判决(附件 1)
判决认定王俊 X、杨怀 X、刘小X 之夫杨治 X(已故)与申请人杨 XX 在 1994 年 11 月 12 日签订的《关于承包 XX 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 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 X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天内给付原告杨 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