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 1、浅析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浅析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一〕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将单位纳入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范围之内
理由如下:1.司法实践中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
2.这类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全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从犯罪主体分析,医院应属于这个范畴;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有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有意;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根据单位的决策程序确定、由直接责任人实施的 2、,也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
3、不将单位纳入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不利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随着非法行医行为的日渐猖獗,很多医疗单位为了给本单位谋取暴利,危害公共卫生的程度不断增大,因此,将单位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势在必行
〔二〕将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以非法行医罪加以惩处
受严格的打算生育政策、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传统思想以及养儿防老的现实需要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今我国的很多家庭仍旧想要男孩
为了到达这个目的,一些家庭想方设法让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鉴定结果如不是男孩则要求人工终止妊娠
从刑法立法的角度看,当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到达十分严重的时候,就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通过刑法手段加以打击和遏制[1]
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 3、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直接危及孕妇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危险,严重侵害了女性的权利,导致男女性别比例失衡问题,最终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可见,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