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 商业方法专利是近年来在我国专利法讨论领域新出现的概念, 但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却并非如此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美国专利分类码第 705 号中对商业方法专利所作的定义是: 装置和对应的方法, 用于商业运作、政府管理、企业管理或财务资料报表的生成, 它使资料在经过处理后,有显着的转变或者完成运算操作; 装置及对应的方法, 用于转变货物或服务提供时的资料处理或运算操作不过, 美国对待商业方法专利性的看法也经受了一个由否认到确定的过程
上个世纪初, 美国对反垄断和爱护公众利益的强调使得对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权领域持否认看法
如在 1908 年的 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
Lorraine Co
案中, 法院认为, 商业方法属于抽象的概念, 因此应属于专利权例外的情形
在该案中, 专利的权利要求涉及到一个系统的可专利性问题, 该系统用来监视和协调饭店的食物单与配送和顾客付账的关系以阻挡服务员和出纳员的贪污行为
该系统要求服务员领班把显示有服务员的食物单同编号的纸条, 与从厨房运走的食物和顾客实际的付费进行比较
这些权利要求不属于有关机器、制成品或物质合成的传统种第 2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类
尽管当时方法正日益成为另一分类新的和有用的技艺中的可专利主题, Hotel Security 案仍旧通过排除没有物质或有形机制的方法, 限制了商业方法的大幅增长
法院指出, 该系统的基本原则和记账法(即把雇主的商品记在取走该商品的代理商的名下) 一样陈旧
法院基于专利性标准的推断而否认了该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从过去发生的一些否认商业方法专利性的判例来看, 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具有普遍性而广为人知, 达不到专利权的新颖性和制造性(非显而易见性) 要求是不能获得专利的重要理由
商业方法作为传统的专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