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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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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文件浙国税征〔2024〕1 号 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转 发 国 家 税务 总 局关 于 贯 彻 实 施 ? 欠 税 公 告 方 法〔 试 行 〕 ? 的 通 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方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24〕138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欠税公告机关为省国家税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务局、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计统征收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数据,日常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征收、 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欠税公告工作。二、欠税公告期限〔一〕企业、单位欠税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三、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四、公告媒介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 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效劳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场所或者播送、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由省国家税务局在? 中国税务报? 上予以公告。上级国税机关公告的内容下级国税机关可以转公告。五、已宣告破产或被责令撤销、关闭正在进行法定清算的企业属欠税公告范围;对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尚未法定清算完毕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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